加拉太書 3:10~18
3: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是被咒詛的;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,就被咒詛。」
3: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;因為經上說:「義人必因信得生。」
3:12 律法原不本乎信,只說:「行這些事的,就必因此活著。」
3:13 基督既為我們受(原文是成)了咒詛,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;因為經上記著:「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。」
3: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,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,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3:15 弟兄們,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:雖然是人的文約,若已經立定了,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。
3:16 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。 神並不是說「眾子孫」,指著許多人,乃是說「你那一個子孫」,指著一個人,就是基督。
3:17 我是這麼說, 神預先所立的約,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,叫應許歸於虛空。
3:18 因為承受產業,若本乎律法,就不本乎應許;但 神是憑著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。

 

 

1.  經文3遍

 

2. 今天默想經文
加 3:11 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,這是明顯的;因為經上說:義人必因信得生。
3: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,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,使我們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。

 

3. 默想分享
(1)v10~14保羅繼續指出,人想要在神面前「稱義」,有二條路可選,第一條路是「因行律法稱義」(v12),第二條路是「因信稱義」(v11)。但是第一條路是行不通的:
一、凡以行律法為本的,都是被咒詛的(v10)
二、「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 神面前稱義」(v11)
這乃是因為只要犯了律法中的任何一條,就是犯了眾條。更何況神看的是人的內心,而不單顧行為。保羅在這裏是駁斥過去信奉猶太教的「假教師」的教導,想要用過去舊約宗教律法來迷惑牢籠神的兒女,使他們陷入異端的偏差道路。

神為了開了一條「又新又活的路」,就是「因信稱義」,透過耶穌為了代贖我們的罪被釘十字架,從死裏復活,勝過了罪惡與死亡的權勢。凡只要願意相信接受耶穌為我們所成就的拯救,神就將耶穌的義歸在我們身上,使我們領受這「白白的恩典」,應驗了先知哈巴谷的預言—「唯義人因信得生」(哈2:4)。因此,如果還想靠行為得救的人,就仍處在「律法的咒詛之下」;唯有選擇「因信耶穌而活」的人,才能得以稱義。

(2)v15~18保羅用了一個比喻來說明神與人所立的約,必要成就,不能廢去。v15~16保羅以一般人立約(文約既指人與人之間所立的約),若已成立,便須信守,不能隨意廢掉。在世人中間立約尚且如此,更何況神與人立約—「因信稱義」之約。這約早在摩西領受律法之前430年,在還沒有律法之先,神就早與以色列的先祖亞伯拉罕立約: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」(羅4:3)、「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,必得承受世界,不是因律法,乃是因信而得的義。」(羅4:13)

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是「恩典之約」,所以後來的律法不能把神的應許給廢除了,也不能叫神的應許落了空(v17)。神賜下律法,乃是為了「輔助應許」,而不是「更改或廢掉應許。」所以保羅所傳的福音,乃是神與亞伯拉罕所立「因信稱義」之約,因此即使後來偷進教會的「假教師」,仍然無法用「私意與律法」隨意破壞神人所立「因信稱義」之約。凡是因信而成為「亞伯拉罕後裔」之人,將會按照神的應許,領受神賜給亞伯拉罕的產業(因信稱義)作為恩典的禮物。— 參《活潑的生命》

 

4. 今天的回應
說實在的,罪人老我的本性,是會相當排斥「因信稱義」這種白白恩典的福音的;因為人的驕傲實在很難承認自己已經「全然敗壞、無法得救」,總是想方設法,不斷想要靠自己的努力「自救」、「自己修補」,來滿足老我驕傲的虛榮,我也一直與這樣的驕傲不斷爭戰。真正的信心,是完全接受耶穌為我們所成就的救恩為起點,並且開始持續活在聖靈同在的掌權與治理中,我們才能活出「超越律法」的義行出來。「要先有聖靈重生並掌權的新生命、才會有持續被塑造而活出滿有基督的新生活」。律法已經宣告老我的死刑,但神又給我們開了一條「倚靠信心與聖靈」的活路,神沒有廢掉我們應該要有好見證與好行為,只是換一條路走—「聖靈、新人、走新路、新生活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