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王紀上 3:16~28
3:16 一日,有兩個妓女來,站在王面前。
3:17 一個說:「我主啊,我和這婦人同住一房;她在房中的時候,我生了一個男孩。
3:18 我生孩子後第三日,這婦人也生了孩子。我們是同住的,除了我們二人之外,房中再沒有別人。
3:19 夜間,這婦人睡著的時候,壓死了她的孩子。
3:20 她半夜起來,趁我睡著,從我旁邊把我的孩子抱去,放在她懷裏,將她的死孩子放在我懷裏。
3:21 天要亮的時候,我起來要給我的孩子吃奶,不料,孩子死了;及至天亮,我細細地察看,不是我所生的孩子。」
3:22 那婦人說:「不然,活孩子是我的,死孩子是你的。」這婦人說:「不然,死孩子是你的,活孩子是我的。」她們在王面前如此爭論。
3:23 王說:「這婦人說『活孩子是我的,死孩子是你的』,那婦人說『不然,死孩子是你的,活孩子是我的』」,
3:24 就吩咐說:「拿刀來!」人就拿刀來。
3:25 王說:「將活孩子劈成兩半,一半給那婦人,一半給這婦人。」
3:26 活孩子的母親為自己的孩子心裏急痛,就說:「求我主將活孩子給那婦人吧,萬不可殺他!」那婦人說:「這孩子也不歸我,也不歸你,把他劈了吧!」
3:27 王說:「將活孩子給這婦人,萬不可殺他;這婦人實在是他的母親。」
3:28 以色列眾人聽見王這樣判斷,就都敬畏他;因為見他心裏有 神的智慧,能以斷案。
1. 經文3遍
2. 今天默想經文
王上 3:28 以色列眾人聽見王這樣判斷,就都敬畏他;因為見他心裏有 神的智慧,能以斷案。
3. 默想分享
經文背景:
一、律法明確規定:「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」(申23:17;利19:29),但現在竟然「有兩個妓女來,站在王面前」(v16)。作者用巧妙的先知筆法,讓我們能管窺當時百姓的屬靈光景。── 列王記上綜合解讀;「妓女」被律法禁止(利 19:29 申 23:18) ,但還是存在於以色列社會中。── 蔡哲民等《查經資料》
二、這個案件沒有證人,很難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式處理。因此,各級的審判官都覺得很棘手,所以才呈到所羅門面前(v16)。本來這個案子可以交給大祭司(申17:8~12),用烏陵土明來解決。但從所羅門時代開始,聖經中就不再有使用烏陵土明的記載。──《聖經綜合解讀》
(1)前段經文才剛說完所羅門王向神求「智慧」,「可以判斷祢的民,能辨別是非」,接下來就是來一段離奇懸案,眾人都解決不了,所以才往上呈報到所羅門王這裏。雖然是考驗所羅門的智慧,但也是叫神得榮耀的機會。所以有時候神允許我們遇見麻煩事,先不要抱怨或逃避,而是尋求神得著智慧能力,化危機為轉機,一方面叫愛神的人得益處,生命成長提昇,一方面也叫神得榮耀。
v16~27簡單說二個妓女爭一個兒子的故事。她們本來同住一房,關係應該不錯,卻因為其中一位婦女壓死了兒子,便趁機抱走了另個女人才剛出生的兒子,二人互相爭奪不休,告上公堂,簡直就是八點檔連續劇,離奇懸疑的「包公判案」。因為沒有證人,二人各說各話,當時又沒有DNA親子鑑定技術,祭司的烏陵土明方法也失傳,這時候只能尋求所羅門王的介入。如果今天所羅門是個沒有智慧的昏君,我們能夠想到的大概就是隨便亂判,不管真相只想趕快脫離這「燙手山芋」 。
但是所羅門因為先前尋求神賜下「判斷神百姓的智慧」,所以想出一個方法來判斷:「將活孩子劈成兩半,一半給那婦人,一半給這婦人。」(v25)藉此考驗二個女人的態度,因為唯有真正的母親會為了孩子而放棄殘害孩子的生命,不是自己孩子的母親,只會想到自己的好處,根本不在意孩子的死活。母愛的偉大,在於能夠犧牲與奉獻,而不是佔據與擁有。最終所羅門王智慧的判斷,使孩子回到自己母親的身邊,結果是「以色列眾人聽見王這樣判斷,就都敬畏他;因為見他心裏有 神的智慧,能以斷案。」(v28)一次艱難的考驗,卻是達到了「榮神」、「益人」的美好結果。
4. 今天的回應
在舊約聖經中上帝經常審判官長的重點,一個是沒有照顧弱勢卻是壓柞百姓以肥己;另一個就是沒有伸張公義真理卻是顛倒是非黑白。憐憫與公義,是神最在意的重點,因為這都是神的屬性。彌迦書6:8是我們一生需要被提醒與遵行的準則:「世人哪,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。 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? 只要你行公義,好憐憫, 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