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 21:12~27
21:12 「打人以致打死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21:13 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,乃是 神交在他手中,我就設下一個地方,他可以往那裏逃跑。
21:14 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,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裏,也當捉去把他治死。
21:15 「打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21:16 「拐帶人口,或是把人賣了,或是留在他手下,必要把他治死。
21:17 「咒罵父母的,必要把他治死。
21:18 「人若彼此相爭,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,尚且不至於死,不過躺臥在床,
21:19 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,那打他的可算無罪;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,並要將他全然醫好。
21:20 「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,立時死在他的手下,他必要受刑。
21:21 若過一兩天才死,就可以不受刑,因為是用錢買的。
21:22 「人若彼此爭鬥,傷害有孕的婦人,甚至墜胎,隨後卻無別害,那傷害她的,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,照審判官所斷的,受罰。
21:23 若有別害,就要以命償命,
21:24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,
21: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21:26 「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,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。
21:27 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,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。」
1. 經文誦讀
2. 今天默想經文
出 21:24 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
21:25 以烙還烙,以傷還傷,以打還打。
3. 分享默想經文
(1)根據《中文聖經註釋》──這段經文包含了以下七段賠償的律例:一、殺人(v12~14);二、打罵父母(v15、17);三、拐帶入口(v16);四、傷人未至於死(v18~19);五、棍打僕婢(v20~21),六、傷害孕婦(v22~25);七、打壞僕婢的眼或牙(v26~27)。這些賠償的律例,一方面顯明與中東一帶古代的法例極為相似,另一方面也顯出以色列的律例因有宗教的精神,而比當時代鄰近文明古國的法例更為有人道精神。
賴建國牧師:「
故意殺人,包括使用致命的凶器,有殺人的動機 (心中懷恨),蓄意謀殺等,都要處死 (民35:16~21)。若不是蓄意殺人,而是出於意外,「我就給你設立一個地方,他可以逃到那裡去」,即接下來所講的「祭壇」,這是後來的「逃城」的前身。
打父母,即使未造成致命的傷害,仍是嚴重的忤逆之罪,因為否認自己生命的源頭,攻擊神在家中設立的權威。
拐賣人口是第三個要判死刑的重罪,因為這是剝奪一個人的身分認同,斷絕他與家庭的連結,比偷竊財產、侵佔土地還更加嚴重。
設立死刑,乃是對生命的尊重。早在耶和華賜福挪亞時,就訂立以下的準則:「流人血的,人也必流他的血;因為神造人,是按著祂自己的形像。」(創9:6)神的準則很清楚:一、祂不准許有凶殺;二、若有人殺害別人的性命,他要以命償命;三、這是基於上帝創造的原則,因為人都是按照神的形像造的,殺害別人就是破壞了神的形像。
v18~19處理二人從爭論變成打架,造成受傷。這是臨時情緒失控,且素無仇恨,也沒有置人於死。打傷人的人可免受罰,但仍應賠償對方的醫藥費與因傷不能工作的損失。
v20-21,其次講人擊打僕婢,若立刻死在杖下,要按前述死罪的規定來辦理。但若不是立即死亡,而是過了一兩天才死,主人就可免受刑罰。因為主人並不是蓄意置他於死,而且後來僕婢死了,也算是主人的財產損失。不過後者萬不可被用作支持奴隸制度,或是可以任意惡待奴隸,不把奴隸當人看的依據。
v22,第三個條例論到人彼此爭鬥,結果擊傷旁邊的孕婦,造成早產,當如何賠償。「以致早產」 (yāṣǝ’û yəlādeyhā)直譯「她的孩子出來」,指自然生產,且是活產。但沒有「別的損害」,指致命的「意外或不幸」,按上下文可指孕婦或胎兒,或兩者都包括在內。否則要照法官所判定的受罰及賠償。
v23「身體報復法」(Lex talionis),首見於漢模拉比法典,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不可用錢免刑消災,這是法律史上重大進步。但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」,絕非容許人私自報復,而是給法庭量刑的依據。其原則是「刑不過於其罪」。
v26-27,主人不得惡待奴僕與婢女,任意體罰凌虐(辱?)。不論嚴重到打壞了僕婢的一隻眼,或是較輕微的,打落了僕婢的一顆牙齒,都要因這緣故,釋放奴僕或婢女自由離去。」
4. 今天的回應
上帝設立律法,最重要的不是喜歡懲罰罪人,而是在保護義人或無辜的人;也希望幫助罪人,消極方面能夠做到「不敢犯罪」,進而積極方面,生命能夠成長到「喜愛良善、不想犯罪」。所以我們在讀這些經文的時候,神希望我們不要在字句裏面鑽研,而是透過律法,進而認識神的屬性、明白神的心意,使我們慢慢能「以神的心為心」,愛神所愛、恨神所惡。我們的心若能與神對齊一致,這就是聖靈在我們裏面工作的結果,也是我們越來越能夠「倚靠聖靈、順服聖靈、活出基督」,超越罪與律法的轄制,成為名副其實的天國子民了。